书籍完整性 : 完整 ·
凡例:
一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为指导,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,力求客观地记述永善的历史和现状。
二、上限从有资料记起,下限一般到1989年底,个别部分有所延伸,人口到1990年7月,人物传、职官表、在外任职人员到1991年6月。
三、综合运用志、记、图、表、录、传、述7种体裁。横排门类,纵叙史实。结构依序为概述、大事记、专志、附录、编后记,专志篇目以章节体,使用分类法,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,辅以纪事本末体。
四、除引文外,统一使用规范的语体文。一律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发表的《简化字总表》和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《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》使用简化字和标点符号。
五、数据、时阃、温度、年龄、公历、世纪年代、部队番号、民国年号用阿拉伯字书写,历史纪年、部队序号、篇目序号以及表述、习惯用语、词汇、记事中的数字用汉字书写。历史纪年加注公元时间,在一段文字中只在首次出现民国纪年时加注公元纪年。
六、资料来源主要是档案,其次是历史文献和实物、口碑;数据来源于统计局,统计局没有的数据来源于各部门。
七、度量衡均用标准的公制单位,对民国及其以前习惯使用的度量衡仍保留其旧,必要时作换算注,本志一律使用随文注,资料来源不注出处。1950年~1954年使用的人民币均换算成1955年以后流通的人民币。
八、本志详今略古,越境不书。历史上曾属永善辂地的区域,划出前的历史本志予以记述。有的项目因资料奇缺只作零星和断代记载。
九、志书中记人直书其姓名。专业术语以审定通用的为准。地名以《永善县地名志》规范的为准,省外地名,均冠以所属省名。多次出现的过长名称,第一次使用时用全称,加注简称后以下可用简称。凡著作均不用简称。
十、人物志设传、表、录三部分。坚持生不立传原则,选择事迹或特点突出的已故人物作传主,表专门收副科级以上职官,清朝民国时期只收到知县级。录分别收烈士、功臣、先进模范、科技人员、科举人员、抗日阵亡官兵、研究生等。在外人物系已知人物,只注最高职务。